原由
六房媽會(註1)於100年6月5日於五間厝股頂埤頭小股擲杯請示聖母是否同意北巡,經擲杯結果聖母未給於聖杯。而98年4月11日第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為『保護正駕神尊之安全,過爐後正駕在壇,概不請出(註2),但在98年過爐事後六房媽會在理監事會議上針對此一決議文附加但書(如遇特殊情形,得以常務理事決議之),此一但書及擲杯北巡之事,是否正當性值得我們作為後續之探討。
合理性
1.從組織運作上,理監事之任用為會員代表所選出,如理監事
因為會員代表此一決議如有『窒礙難行』之處應另提案經代
表會討論後修正,而並非由理監事會議上自行片面通過此一
但書,並於執行。
2.而『保護正駕神尊之安全』為六房媽會首要之工作,而北巡
過程中是否能確定保謢神尊之安全有待商確,如此一來,各
信眾只須提供神尊之安全保護是否可請神尊至家中供奉。
3.通例出巡會有另外出巡之神尊,而非開基神尊,而六房媽會
理因明白此一通例,想必動機可議。
結論
1.此次聖母沒給『聖杯』是個美好的結果。而六房媽會為廣大
信眾服務,行事作風上於情、於理、於法,應更需謹慎。
2.個人主張理監事會議之但書,因無經會員代表通過及授權,
應為無效之條文。
3.理監事會此一舉動已違背代表會之決議,尚難謂非無構成刑
法第342條背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之虞。
作者:k1 2011.06.21
註1『六房媽會』全名為『中華民國六房媽會』成立於2007年
主要是工作為保管六房的神像和財產,還有各項六房媽祭祀事宜的推動。
註2 六房媽過爐後正駕在壇,概不請出(考字00005號),http://labangma.pixnet.net/blog/post/6296349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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